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礼记正义·注“有牲”至“不巾”。

《礼记正义》

序 卷一 曲礼上第一

○正义曰:案《士丧礼》小敛,陈一鼎,既敛奠于尸东,祝受巾巾之,是“有牲肉则巾之”也。《士丧礼》又云,始死,脯、醢、醴、酒,奠于尸东,无巾;又殡后朝夕乃奠,醴、酒、脯、醢,如初设,不巾,是脯、醢、醴、酒不巾也。案《既夕礼》柩朝庙,重先,奠从,奠设如初,巾之。此亦脯、醢之奠,巾之者,为其在堂,恐埃尘,故虽脯、醢亦巾之。此文“脯醢之奠不巾”者,据室内也。

既殡旬,而布材与明器。木工宜干腊,且豫成。材,椁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