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礼记正义·注“时有”至“非之”。

《礼记正义》

序 卷一 曲礼上第一

○正义曰:知“同居”者,以下云“同爨缌”,故知同居也。云“甥居外家而非之”者,以言从母及舅,皆是外甥称谓之辞,故知甥也。若他人之言,应云妻之兄弟妇、夫之姊妹夫相为服,不得云“从母之夫,舅之妻”也。言“甥居外家而非之”者,谓甥来居在外姓舅氏之家,见有此事而非之。或云“外家”者,以二人同住甥居外旁之家,遥讥之。

○“或曰同爨缌”者,甥既将为非礼,或人以为于礼可许,既同爨而食,合有缌麻之亲。此皆据缌麻正衰,非吊服也,故云“相为服”。若是吊服,疏人皆可,何怪此二人。何胤以为吊服加麻绖如朋友然,非也。凡吊服不得称服,故上云“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”,时朋友吊服而称无服,故知此“相为服”非吊服也。

丧事欲其纵纵尔,趋事貌。纵,读如“总领”之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