礼记正义·注“言笑之微”。 2026年6月20日 阅读 0 儒藏·儒学经典 ☆ 收藏 A-AA+ 《礼记正义》 序 卷一 曲礼上第一 ○正义曰:既云“泣血三年”,得有微笑者,凡人之情,有哀有乐。哀至则泣血,乐至则微笑。凡人大笑则露齿本,中笑则露齿,微笑则不见齿。 同类推荐 · 儒藏·儒学经典春秋左传注疏·卷六十(66)五礼通考·卷二百六十二(728)周礼注疏·注“嫔故”至“橘柚”日讲礼记解义·第六十四卷(49)礼记正义·“士容甒”者,甒,盛酒之器,士所用也。段氏毛诗集解·段氏毛诗集解(26)御定音韵阐微·卷十八入声(54)左传事纬·左传事纬(23)查看更多「儒藏·儒学经典」» ‹ 礼记正义·注“言泣无声,如血出”。 礼记正义·“君子以为难”。 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