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礼记正义·注“席以”至“所尊”。

《礼记正义》

序 卷一 曲礼上第一

○正义曰:熊氏云:“知四人为节者,以此云‘群居五人,则长者必异席’,既长者一人异席,余则四人矣。”案《公食大夫礼》云:“蒲筵常,加萑席寻。”此以蒲席者,故得容四人,此群居之法。若宾主礼席,皆无同坐之法,故《乡饮酒》宾介异席,又云:“众宾之席,皆不属焉。”不相连属也。”《乡射》“众宾之席继而西”,谓相连属也。《燕礼》及《大射》公三重,大夫再重,是皆异席也。

为人子者,居不主奥,坐不中席,行不中道,立不中门。谓与父同宫者也,不敢当其尊处。室中西南隅谓之奥。道有左右。中门,谓枨𫔶之中央。《内则》曰:“由命士以上,父子皆异宫。”

○奥,乌报反,沈于六反。处,昌虑反,下同。枨,宜衡反,𫔶也。𫔶,鱼列、五结二反。上,时掌反,凡言“以上”皆放此。食飨不为,,量也。不制待宾客馔具之所有。

○食音嗣。飨本又作享,香两反。,古爱反。馔,士恋反。祭祀不为尸。尊者之处,为其失子之道。然则尸卜筮无父者。

○为其,音于伪反,下注除“不为孤”皆同。听于无声,视于无形。恒若亲之将有教使然。不登高,不临深,不苟訾,不苟笑。为其近危辱也。人之性,不欲见毁訾,不欲见笑。君子乐然后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