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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礼注疏·释曰:此经说弓须外内皆善,不得外善内恶者也。

《周礼注疏》

●周礼正义序 (唐朝散大夫行太学博士弘文馆学士臣贾公彦等奉敕撰)

凡为弓,方其峻而高其付,长其畏而薄其敝,宛之无已,应。(宛,谓引之也。引之不休止,常应弦,言不罢需也。峻,谓箫也。郑司农云:“敝读为‘蔽塞’之蔽,谓弓人所握持者。”

○畏,乌回反。敝,读为蔽,必世反,刘又博婿反。宛,于阮反。应,应对之应,注下皆同。罢,音皮。)

[疏]“凡为”至“已应”

○释曰:“方其峻”,峻,谓箫,箫宜方为之。“而高其付”,付,把中,高对方,则此高者谓为付骨,宜高为之。“长其隈”,谓付之上下,宜长为之。“而薄其敝”,敝,谓人所握持,手蔽之处,宜薄为之。有此四善,故引之无休止而应弦,故云“宛之无已”,应谓常用而不就弦也。

下付之弓,末应将兴。(末,犹箫也。兴,犹动也,发也。弓付卑,箫应弦则付将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