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周礼注疏》
鹿胶青白,马胶赤白,牛胶火赤,鼠胶黑,鱼胶饵,犀胶黄。(皆谓煮用其皮,或用角。饵,色如饵。)
[疏]注“皆谓”至“如饵”
○释曰:云“煮用其皮,或用角”者,经惟鹿用皮亦用角,今人鹿犹用角,自余皆用皮。云“饵,色如饵”者,时有饵之色,故从之也。
凡昵之类不能方。(郑司农云:“谓胶善戾。”故书“昵”或作“枳”。杜子春云:“枳读为不义不昵之昵,或为<黍刀>。<黍刀>,黏也。”玄谓枳脂膏直败之直,直亦黏也。
○昵,女乙反,又音职。枳,音职。<黍刀>,女乙反,《尔雅》云:“胶也”,刘沈并音刃。直,音职,吕、沈云:“膏,败也。”)
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黏也”
○释曰:子春云“不义不昵”者,按隐元年,郑大叔段为不义,庄公曰:“不义不昵,厚将崩。”彼不昵为不亲兄,则昵为亲近不相舍离。后郑以为还从古书“枳”音,故转为脂膏败直之直。若今人头发有脂膏者则谓之直,直亦黏也。
凡相筋,欲小简而长,大结而泽。小简而长,大结而泽,则其为兽必剽,以为弓,则岂异于其兽。(剽,疾也。郑司农云:“简读为‘扌间然登陴’之扌间”。玄谓读如“简札”之简,谓筋条也。
○剽,芳妙反。戚,芳昭反,或扶召反,后同。扌间,下板反,或胡简反。陴,婢支反,刘蒲佳反,又房卑反。)
[疏]“凡相”至“其兽”
○释曰:上已相角胶,次及相筋。言此筋之兽剽疾,为弓亦剽疾,故云“岂异于其兽”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