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周礼注疏》
[疏]“赤”至“毒之”
○释曰:赤氏掌除虫豸自藏埋者,今不指其虫豸之名,直云“除墙屋”者,以其虫豸自埋藏,人所不见,故不指虫而以墙屋所藏之处而已。《尔雅》“有足曰虫,无足曰豸”。藏逃之类,有此二者。淳即沃也,谓洒沃以汁则死也。“蜃炭”,地官掌蜃,以共蜃炭。蜃炭者,谓蜃灰是也。
凡隙屋,除其虫。(虫,肌求之属。
○,莫皆反,刘莫拜反。,草夜反。肌,居其反。求,本或作求,音求,刘音俱。)
[疏]“凡隙”至“虫”
○释曰:《礼记》云“如驷之过隙”,隙谓孔穴也。埋藏之虫在屋孔穴之中,故以“隙屋”言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