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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礼注疏·注“弗使”至“作矣”

《周礼注疏》

●周礼正义序 (唐朝散大夫行太学博士弘文馆学士臣贾公彦等奉敕撰)

○释曰:“着墨,若古之象刑与”者,案《孝经纬》云:“三皇无文,五帝画象,三王肉刑。”画象者,上罪墨象、赭衣杂屦,中罪赭衣、杂屦,下罪杂屦而已。画象者,则《尚书》象刑直墨象,略言之,其实亦有赭衣杂屦。无文,故云“与”以疑之也。

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,其罚人也不亏财。(言其刑人,但加以明刑。罚人,但任之以事耳。郑司农云:“以此知其为民所苦,而未入刑者也。故《大司寇职》曰:‘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,而害于州里者,桎梏而坐诸嘉石,役诸司空。’又曰:‘以嘉石平罢民。’《国语》曰:‘罢士无伍,罢女无家。’言为恶无所容入也。”玄谓圜土所收教者,过失害人已丽于法者#)

[疏]“凡圜”至“亏财”

○释曰:云“刑人不亏体”,对五刑亏体者也。“其罚人不亏财”,对五刑疑出金为罚,亏财者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