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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礼注疏·注“郑司”至“其户”

《周礼注疏》

●周礼正义序 (唐朝散大夫行太学博士弘文馆学士臣贾公彦等奉敕撰)

○释曰:司约所掌,唯约剂之书,先郑以为争讼罪罚刑书,及以珥为祭。后郑皆不从,而谓“讼约若宋仲几、薛宰”者,案定元年正月,晋魏舒合诸侯之大夫于狄泉,将城成周。宋仲几不受功,曰:“滕、薛乡,吾役也。”薛宰曰:“宋为无道,绝我小国于周,以我楚,故我常从宋。晋文公为践土之盟曰‘凡我同盟,各复旧职’。若从践土,若从宋,亦惟命。”宋仲几曰:“践土固然。”又士弥牟曰:“子姑受功,归,吾视诸故府。”仲几曰:“纵子忘之,山川鬼神其忘诸乎?”此是讼约法,故引之为证。云“杀鸡”者,以《杂记》云“割鸡,门当门,其 皆于屋下”,言 ,故知用鸡也。

若大乱,则六官辟藏,其不信者杀。(大乱,谓僭约,若吴、楚之君,晋文公请隧以葬者。六官辟藏,明罪大也。六官初受盟约之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