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周礼注疏》
[疏]注“谓所”至“后与”
○释曰:《春秋》襄二十五年《传》云“虞阏父为周陶正,而封诸陈,以备三恪”之言,《郊特牲》有“尊贤不过二代”之语,故郑云“三恪二代之后”。案《乐记》云:“武王克殷及商,未及下车,而封黄帝之后于蓟,封帝尧之后于祝,封帝舜之后于陈。下车,而封夏后氏之后于杞,殷之后于宋。”此皆自行当代礼乐,常所不臣,为宾礼礼之,故为宾也。言“与”者,经直云宾,不斥所据,约后同之,故云“与”以疑之也。
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:(中谓罪正所定。
[疏]注“谓所”至“后与”
○释曰:《春秋》襄二十五年《传》云“虞阏父为周陶正,而封诸陈,以备三恪”之言,《郊特牲》有“尊贤不过二代”之语,故郑云“三恪二代之后”。案《乐记》云:“武王克殷及商,未及下车,而封黄帝之后于蓟,封帝尧之后于祝,封帝舜之后于陈。下车,而封夏后氏之后于杞,殷之后于宋。”此皆自行当代礼乐,常所不臣,为宾礼礼之,故为宾也。言“与”者,经直云宾,不斥所据,约后同之,故云“与”以疑之也。
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:(中谓罪正所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