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礼注疏·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守盗贼,凡囚者”。刑狱之事,故在此也。 2026年6月20日 阅读 0 儒藏·儒学经典 ☆ 收藏 A-AA+ 《周礼注疏》 ●周礼正义序 (唐朝散大夫行太学博士弘文馆学士臣贾公彦等奉敕撰) 掌戮,下士二人,史一人,徒十有二人。(戮犹辱也,既斩杀又辱之。) [疏]注“戮犹”至“辱之” 同类推荐 · 儒藏·儒学经典周礼述注·凡野舞则皆教之礼记正义·注“朝位”至“一见”。钦定仪礼义疏·钦定仪礼义疏(171)康熙字典·康熙字典(565)尚书通考·卷三春秋分记·春秋分记(2)春秋左传正义·噪,素报反。城上之人亦噪,一本作上之人亦噪。共音恭。钦定春秋传说汇纂·钦定春秋传说汇纂(152)查看更多「儒藏·儒学经典」» ‹ 周礼注疏·注“郑司”至“罢民” 周礼注疏·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斩杀贼谍而搏之”。刑罪之事,故在此。 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