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周礼注疏》
[疏]“御史”至“冢宰”
○释曰:天官冢宰,六典治邦国,八则治都鄙及畿内万民之治。今此御史亦掌之以赞佐,故同其事。
凡治者受法令焉。(为书写其治之法令,来受则授之。)
[疏]“凡治”至“令焉”
○释曰:言“凡”,语广,谓外内官所有治职者,皆御史书王之法令,授与受者,故言凡以该之也。
掌赞书。(王有命,当以书致之,则赞为辞,若今尚书作诏文。)
[疏]注“王有”至“诏文”
○释曰:谓若今出诏敕之书,是王有命颁下于外其诏敕书,则御史赞王为此书,故云“掌赞”也。
凡数从政者。(自公卿以下至胥徒凡数,及其见在空缺者。郑司农读言“掌赞书数”。书数者,经礼三百,曲礼三千,法度皆在。玄以为不辞,故改之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