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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礼注疏·治,直吏反,注及下“凡治”同。)

《周礼注疏》

●周礼正义序 (唐朝散大夫行太学博士弘文馆学士臣贾公彦等奉敕撰)

[疏]“御史”至“冢宰”

○释曰:天官冢宰,六典治邦国,八则治都鄙及畿内万民之治。今此御史亦掌之以赞佐,故同其事。

凡治者受法令焉。(为书写其治之法令,来受则授之。)

[疏]“凡治”至“令焉”

○释曰:言“凡”,语广,谓外内官所有治职者,皆御史书王之法令,授与受者,故言凡以该之也。

掌赞书。(王有命,当以书致之,则赞为辞,若今尚书作诏文。)

[疏]注“王有”至“诏文”

○释曰:谓若今出诏敕之书,是王有命颁下于外其诏敕书,则御史赞王为此书,故云“掌赞”也。

凡数从政者。(自公卿以下至胥徒凡数,及其见在空缺者。郑司农读言“掌赞书数”。书数者,经礼三百,曲礼三千,法度皆在。玄以为不辞,故改之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