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周礼注疏》
○释曰:云“治职簿书之要”者,谓各有职掌皆,司有文书。案:簿书功状之要,故据而告王也。经虽言治中,兼有不中在其间,中者陟之,不中黜之,经直言中,偏举一边而言也。
上春,衅宝镇及宝器。(上春,孟春也。衅,谓杀牲以血血之。郑司农云:“衅读为,徽或曰衅鼓之衅。”)
[疏]注“上春”至“之衅”
○释曰:云“上春,孟春也”者,谓建寅之月也,杀牲取血衅之,若《月令》上春衅龟等也。云“衅读为徽”者,《周礼》先郑皆读衅为徽,徽取饰义。云“或曰衅鼓之衅”者,读从定四年祝佗云“君以军行祓社衅鼓”,衅皆以血血之也。
凡吉凶之事,祖庙之中沃盥,执烛。(吉事,四时祭也。凶事,后王丧朝于祖庙之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