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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礼注疏·注“九”至“为书”

《周礼注疏》

●周礼正义序 (唐朝散大夫行太学博士弘文馆学士臣贾公彦等奉敕撰)

○释曰:九之名,已见《大宰注》。今云六米者,九之中,黍、稷、稻、粱、菰、大豆,六者皆有米,麻与小豆、小麦三者无米,故云九六米别为书,释经辨其物也。

岁终,则会计其政。(政,用之多少。)

仓人,掌粟入之藏。(九尽藏焉,以粟为主。)

[疏]注“九”至“为主”

○释曰:案《月令》“首种不入”,郑注引旧说,首种谓稷,即种粟,是五之长。下文辨九,此云粟,是以粟为主也。

辨九之物,以待邦用。若不足,则止余法用;有余,则藏之,以待凶而颁之。(止犹杀也。杀余法用,谓道路之委积,所以丰优宾客之属。)

[疏]注“止犹”至“之属”

○释曰:知杀余法用是道路之委积者,案上《遗人》注:“委积者,廪人、仓人计九之数足国用,以其余共之,所谓余法用也。”则彼委积是法用,以此余宅为之,是丰优宾客者。今仓人不足,故止彼余法用,故郑据《遗人》而言焉。郑云“之属”者,彼《遗人》注云:“《职内》邦之移用,亦如此也。”今不足,亦止之,故云之属。

凡国之大事,共道路之积、食饮之具。(大事,谓丧、戎。)

[疏]注“大事谓丧戎”

○释曰:案《左氏》成公传:“国之大事,在祀与戎”,不言丧事。今此丧、戎,不言祀者,此经云“共道路”,惟军戎及丧在外,行于道路,故据而言焉。祭祀远无过在近郊之内,无在道共粮之事,故不言祭祀也。

司禄。(阙。)

司稼,掌巡邦野之稼,而辨童之种,周知其名与其所宜地,以为法,而县于邑闾。(周犹彳扁也。彳扁知种所宜之地,县以示民,后年种用为法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