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周礼注疏》
[疏]“掌葛”至“政令”
○释曰:所以征于山农者,以其葛出于山故也。凡葛征者,其征之材,即葛是也。又云“凡葛征”者,总结之也。云“征草贡之材于泽农者,以{艹顷}出于泽故也。经直言草贡不言{艹顷}者,设文以互换为义。故以其亦以葛草,草贡亦是{艹顷}者也。
以权度受之。(以知轻重长短也。故书受或为授,杜子春云:“当为受。”)
[疏]“以权度受之”
○释曰:上《角人》齿骨与角不须称,直言度量。此经葛草等不须量,故以权度受之,使知斤两长短故也。
掌染草,掌以春秋敛染草之物,(染草,茅、橐芦、豕首、紫之属。
○茅,如字,刘音妹。,所留反;茅,也。橐,音托,又音妒。,音列,刘闾计反,或音例。)
[疏]注“染草”至“之属”
○释曰:案《尔雅》“茹芦茅”。郭注云:“今之也,可以染绛。”橐卢者,《尔雅》无文。豕首者,《尔雅》云“{艹甄}豕首”。郭注云:“《本草》曰:‘彘卢,一名蟾诸兰。’今江东呼首,可以刍蚕蛹。”郭氏虽有此注,不言可染何色,则此橐芦豕首未审郑之所据也。紫者,《尔雅》云:“藐,茈草。”郭注云:“可以染紫,一名茈{艹戾}。”《广雅》云:“即此紫也。”言“之属”者,更有蓝皂、象斗之等,众多,故以之属兼之也。
以权量受之,以待时而颁之。(权量,以知轻重多少。时,染夏之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