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周礼注疏》
[疏]注“时四时也”
○释曰:知“时,四时”者,见《乡师职》云“凡四时之征令”,则凡言岁时者,皆是四时。唯《乡师》云“周万民之艰厄”,而云“岁时巡国及野”者,郑注云“随其事之时,不必四时,艰厄非常故也”。
岁终,则会其鄙之政而致事。
ガ长,各掌其ガ之政令,以时校登其夫家,比其众寡,以治其丧纪、祭祀之事。(校犹数也。)
[疏]“ガ长”至“之事”
○释曰:以其一鄙五ガ,故云“各当其ガ之政令”也。云“以治其丧纪”者,谓民之丧纪,若《乡师》所云“族共丧器”之类。治其祭祀者,谓若族祭之类。若然,县当祭社,与州同。县正、鄙师、ガ长皆不言所祭神者,六遂与六乡,互见其义也。
若作其民而用之,则以旗鼓、兵革帅而至。若岁时简器,与有司数之。(简器,简稼器也。兵器亦存焉。有司,遂大夫。)
[疏]“若作”至“数之”
○释曰:言“作其民而用之”者,谓师田及巡守之等。直言以旗鼓兵革,不言车辇,文不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