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周礼注疏》
[疏]注“无故”至“娶妻”
○释曰:言“令”者,即上“中春之月,令会男女”。男女有丧祸之故,得不用中春令。无故不用令,则罪罚之也。注引《杂记》者,证丧祸之故于月数满,虽非中春,可以嫁娶也。云“己虽小功”者,彼上文有父小功之未可以冠娶,故云己虽小功也。
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。(司犹察也。无夫家,谓男女之鳏寡者。)
[疏]“司男”至“会之”
○释曰:上文已云令会男女谓无夫家者也,今又言司察男女无夫家,是尝已有匹配,故郑云“无夫家谓男女之鳏寡者”也。
凡嫁子娶妻,入币纯帛,无过五两。(纯,实缁字也。古缁以才为声。纳币用缁,妇人阴也。凡于娶礼,必用其类。五两,十端也。必言两者,欲得其配合之名。十者,象五行十日相成也。士大夫乃以玄束帛,天子加以圭,诸侯加以大璋。《杂记》曰:“纳币一束,束五两,两五寻。”然则每端二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