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仪礼注疏》
○释曰:自此尽篇末,论彻斤俎行之事。云“彻斤俎不出门,将傧尸也”者,决《特牲》佐食彻尸俎出庙门者,送尸者也。云“斤俎而以傧尸者,其本为不反鱼肉耳”者,案《曲礼》云“毋反鱼肉”,谓食时鱼肉不反俎,故尸食亦加斤俎,本为尸不反鱼肉。今宾尸将更食鱼肉,当加于斤俎,未得即送尸家,故云本为不反鱼肉也,故傧尸讫并后加者,得归之也。
司宫设对席,乃四人。(大夫礼,四人,明惠大也。)
[疏]注“大夫”至“大也”。
○释曰:案《祭统》云:“凡之道,而兴施惠之象也。”是故上有大泽,则惠必及下。是以《特牲》二人,惠之小者。大夫四人,明惠之大者也。
上佐食盥,升,下佐食对之,宾长二人备。(备四人也。三亦盥升。)
[疏]“上佐”至“人备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