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仪礼注疏·卷三十五士丧礼第十二(2)

《仪礼注疏》

●卷一士冠礼第一 《仪礼疏》序

[疏]注“为将”至“急也”。

○释曰:案记云:“楔貌如轭上两末。”郑云:“事便也。”此角四其形与扌及醴角四制别,故屈之如轭,中央入口,两末向上,取事便也。以其两末向上,出入易故也。

缀足用燕几。(缀犹拘也。为将屦,恐其辟戾也。今文缀为对。)

[疏]注“缀犹”至“为对”。

○释曰:案记云:“缀足用燕几,校在南,御者坐持之。”郑注云:“校,胫也。尸南首,几胫在南,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。”以此言之,几之两头皆有两足,今竖用之一头,以夹两足,恐几倾倒,故使御者坐持之。案《丧大记》:“小臣楔齿用角四,缀足用燕几。君、大夫、士一也。”又案《周礼天官玉府》:“大丧共含玉,复衣裳,角枕、角四。”则自天子以下至于士,其礼同。言燕几者,燕,安也。当在燕寝之内,常冯之以安体也。

奠脯醢、醴酒,升自阼阶,奠于尸东。(鬼神无象,设奠以冯依之。)

[疏]注“鬼神”至“依之”。

○释曰:案《檀弓》曾子云:“始死之奠,其余阁也与?”郑注云“不容改新”也,则此奠是阁之余食为之。案下小敛一豆一笾,大敛两豆两笾。此始死,俱言亦无过一豆一笾而已。下记云:“若醴若酒。”郑注云:“或卒无醴,用新酒。”此醴酒虽俱言,亦科用其一,不并用,以其小敛酒醴具有,此则未具,是其差。

帷堂。(事小讫也。)

[疏]注“事小讫也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