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春秋穀梁传注疏》
[疏]“执不”至“晋也”。
○释曰:旧解云,执人例不书地,此云不地,缊于晋也者,凡执人不地者,亦以地理可明故也。若晋会诸侯于溴梁,执莒子、邾子,楚合诸侯于申,执徐子,皆因会而执之,则在会可知,故不假言地。至如灭人之国,执人之君,则亦是就国可知也。经若书晋灭虞,则是言其地。今不书灭虞,即不举灭国之地,不谓执人当地也。所以不言灭虞者,晋命先行于虞,虞已属晋,故不得言之也。或以为“执不言所于地”,谓不书执虞公于虞也;“缊于晋也”,谓虞已苞裹属晋,故不得言也。理亦通耳也。
其曰公,何也?据十九年“宋人执滕子婴齐”,不言公。犹曰其下执之之辞也。臣民执其君,故称公。其犹下执之之辞,何也?晋命行乎虞民矣。虞服于晋,故从晋命而执其君。虞虢之相救,非相为赐也。今日亡虢,而明日亡虞矣。言明日,喻其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