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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秋穀梁传注疏·为,于伪反,下“为其”同。刺,七赐反。

《春秋穀梁传注疏》

序 卷一

[疏]注“建国”至“安民”。

○释曰:《礼记?王制》无此文。言“存乎王制”者,谓王者之法制也。“高下”者,《考工记》云,“王宫门阿之制五雉,宫隅之制七雉,城隅之制九雉。门阿之制,以为都城之制;宫隅之制,以为诸侯之城制”是也。“大小”者,即《左传》云“大都不过参国之一,中五之一,小九之一”是也。此“城中丘”与九年“夏,城郎”例时者,功役之事,总指天象故也。

民众城小则益城,益城无极。凡城之志,皆讥也。夫保民以德,不以城也。如民众而城小,辄益城,是无限极也。此发凡例,施之于城内邑。

齐侯使其弟年来聘。聘例时。凡聘皆使卿执玉帛以相存问。

[疏]注“聘例”至“存问”。

○释曰:此“齐侯使弟年”,下“冬,天王使凡伯”,皆不书月,故“例时”也。礼:小聘曰问,使大夫;大聘使卿。此既名见于经,明是卿也。案礼聘则执玉以致命,执帛以致享,故云“执玉帛以相存问”。

诸侯之尊,弟兄不得以属通。礼:非始封之君,则臣诸父。昆弟,匹敌之称。人臣不可以敌君,故不得以属通,所以远别贵贱,尊君卑臣之义。

○称,尺证反。别,彼列反,下同。其弟云者,以其来接于我,举其贵者也。弟是臣之亲贵者,殊别于凡庶。

[疏]“举其贵者也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