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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秋左传正义·注“郑本”至“人俱”。

《春秋左传正义》

目录 卷一 春秋序

○正义曰:《世本》云:“郑桓公封棫林”,即汉之京兆郑县是也,本在周之西都畿内也。《郑语》称史伯为桓公谋,使桓公寄帑与贿于虢、郐之国,桓公从之,其子武公遂灭虢、郐而国之。当桓公东迁帑贿之时,并与商人俱来也。

庸次比耦,庸,用也。用次更相从耦耕。

○比,毗志反。更音庚。以艾杀此地,斩之蓬蒿藜藋,而共处之。世有盟誓,以相信也,曰:‘尔无我叛,我无强贾,无强巿其物。

○艾,鱼废反。蓬,蒲东反。蒿,呼高反。藜,力兮反。藋,徒吊反。强,其丈反,下强夺同;又其良反,注放此。毋或匄夺。尔有利巿宝贿,我勿与知。’恃此质誓,故能相保,以至于今。今吾子以好来辱,而谓敝邑强夺商人,是教敝邑背盟誓也,毋乃不可乎!吾子得玉而失诸侯,必不为也。若大国令,而共无艺,艺,法也。

○毋音无,下同。匄,古害反,又姑未反,乞也。贿,呼罪反,或作货。与音预。好,呼报反,下及注并同。背音佩。

[疏]“毋或匄夺”。

○正义曰:六年传称楚公子弃疾之过郑也,“不强匄”,则匄是乞也。乞则可也,唯不得强耳。此言“毋或匄夺”,亦谓不得强匄乞夺取也。乞之与乞一字也,取则入声,与则去声也。此匄亦有取与,此传言匄,谓取也;诏书称租调匄民,谓与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