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春秋左传正义》
[疏]注“明王”至“简之”。正义曰:十三年传云:“明王之制,使诸侯岁聘以志业,间朝以讲礼,再朝而会以示威,再会而盟以显昭明。”彼谓诸侯于天子朝聘会盟之数,计十二年而有八聘、四朝、再会、一盟。此说文、襄之霸令诸侯朝聘霸主、大国之法也。诸侯朝天子,因朝而为盟会,所以同好恶,奖王室。霸主之合诸侯,不得令其同盟以奖已,故令有事而会,不协而盟,不复设年限之期。周室既衰,政在霸主。霸主不可自同天子,以明王旧制大烦诸侯,不敢依用,故设此制以简之。
君薨,大夫吊,卿共葬事。夫人,士吊,大夫送葬。先王之制,诸侯之丧,士吊,大夫送葬。在三十年。盖时俗过制,故文、襄虽节之,犹过于古。足以昭礼、命事、谋阙而已,朝聘以昭礼,盟会以谋阙。无加命矣。命有常。今嬖宠之丧,不敢择位,而数于守适,不敢以其位卑,而令礼数如守适夫人。然则时适夫人之丧,吊送之礼,以过文、襄之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