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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秋左传正义·持,如字。本或作“恃”,误。

《春秋左传正义》

目录 卷一 春秋序

[疏]注“子子”至“取与”。

○正义曰:持谓执持之也。子皮直云“二执戈者前矣”,虽意知不可,而辞无讥切。子家云“蒲宫有前,不亦可乎?”意虽并讥蒲宫,言乃谓之为“可”,不如子羽之讥评,不同伯州犁之饰辞,持其两端,无所取与,是持之也。弈棋谓不能相害为持,意亦同于此也。

皆保世之主也。齐、卫、陈大夫其不免乎?国子代人忧,子招乐忧,齐子虽忧弗害。夫弗及而忧,与可忧而乐,与忧而弗害,皆取忧之道也,忧必及之。《大誓》曰:’民之所欲,天必从之。‘逸《书》。三大夫兆忧,能无至乎?开忧兆也。言以知物,其是之谓矣。”物,类也。察言以知祸福之类。八年,陈招杀大子。国弱、齐恶,当身各无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