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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秋左传正义·卷二十七 成十一年,尽十五年

《春秋左传正义》

目录 卷一 春秋序

【经】十有一年,春,王三月,公至自晋。(正月公在晋,不书,讳见止。)

[疏]注“正月”至“见止”。

○正义曰:襄二十九年“正月公在楚”,传曰“释不朝正于庙也”。彼以逾年,故书“正月公在楚”;此亦逾年,不书“正月公在晋”者,为讳见止故,正月不以告庙。案《春秋》上下,公之在晋,讳与不讳,悉皆不书,此言“讳见止”者,以此兼有讳义,故详之也。宣五年传:“公如齐,高固使齐侯止公,请叔姬焉。夏,公至自齐,书,过也”。注云:“公既见止,连昏于邻国之臣,厌尊毁列,累其先君,而于庙行饮之礼,故书以示过。”宣七年,公会晋侯云云于黑壤,传称晋侯以公不朝,又不聘,止公于会,不与公盟。八年“公至自会”,注云:“义与五年书过同。”此亦见止,还而告“至”。杜不言义与书过同者,公实不贰于楚,晋以无罪止公,非所当讳,故依法告至。然则正月讳不告者,正月公犹被执,守臣若其告庙,当云公被晋执,故讳而不告,公还不以为耻,故告至耳。

晋侯使郤犨来聘,己丑,及郤犨盟。郤犨,郤克从父兄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