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疏]注“戎鸣”至“西南”。
○正义曰:传例“有钟鼓曰伐”。此既言“伐”,知其鸣钟鼓也。杜意言“以归”者,以彼随己而已,非囚执之辞,故云“但言以归,非执也”。杜必知“以归非执”者,《穀梁传》云:“以归,犹愈乎执也。”又昭十三年“晋人执季孙意如以归”,若“以归”是“执”,何须别起“执”文。明直言“以归”者非“执”也。至如定四年“以沈子嘉归”,经云“杀之”;哀七年“以邾子益来”,传云“囚诸负瑕”。既有“囚”、“杀”之文,容或是“执”。若直言“以归”,无“囚”、“杀”之事者,则非执者也。《春秋》有文同事异,此即其类也。刘君引沈子、邾子云“以归者皆执”,以规杜氏,非其义也。
【传】七年,春,滕侯卒。不书名,未同盟也。凡诸侯同盟,于是称名,故薨则赴以名,(盟以名告神,故薨亦以名告同盟。)告终、嗣也,以继好息民,(告亡者之终,称嗣位之主嗣位之主。当奉而不忘,故曰:继好。好同则和亲,故曰息民。
○好,呼报反,注同。)谓之礼经。(此言凡例,乃周公所制礼经也。十一年不告之例,又曰不书于策。明礼经皆当书于策。仲尼修《春秋》,皆承策为经。丘明之传博采众记,故始开凡例,特显此二句。他皆放此。)
[疏]“凡诸”至“礼经”。
○正义曰:诸侯者,公侯伯子男五等之总号。侯训君也。五等之主虽爵命小异,而俱是国君,故总称诸侯也。诸发凡者皆周公之垂法,史书之旧章。丘明采合旧语,以发明史例。虽意是旧典,而辞出丘明,非全写旧语。同盟称名,薨则赴以名,是周公之旧典。其告终称嗣以下,乃是解释“赴”意,非旧语也。僖二十三年又发例曰:“凡诸侯同盟,死则赴以名,礼也。”直言赴名是礼,不言继好是礼。“继好息民”是礼之大意,非礼之实,明是丘明言此以解赴名之意。彼云“礼也”,此云“谓之礼经”,其事一也。言谓此赴名为礼之常法。丘明之意,言周公谓之然也。“谓之礼经”虽指此一事,诸发凡者莫不尽然。以此为例之初,故特言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