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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秋公羊传注疏·为季,于伪反,下同。见,贤遍反。

《春秋公羊传注疏》

序 隐公卷一(起元年,尽元年)

[疏]注“不书阖庐弑其君者”。

○解云:襄二十九年,“吴子使札来聘”,下传云“阖庐曰:‘先君之所以不与子国,而与弟者,凡为季子故也。将从先君之命与,则国宜之季子者也;如不从先君之命与,则我宜立者也。僚恶得为君乎?’于是使专诸剌僚”者,阖庐弑僚之文也。今不书阖庐弑,为季子讳不讨贼故也。云明季子不忍父兄弟自相杀者,即彼传云“而致国乎季子,季子不受,曰:‘尔弑吾君,吾受尔国,是吾与尔为篡也;尔杀吾兄,吾又杀尔,是父子兄弟相杀,终身无已也。’去之延陵,终身不入吴国”者,是其文也。云不举专诸弑者,桓二年“春,王正月,戊申,宋督弑其君与夷”之下,何氏注云“督不氏者,起冯当国”。然则彼经贬去督之氏者,起其弑君,取国与冯。所以不举专诸弑僚,见取国与阖庐者,正以其贱不得贬之;假令书见,正得称人,文无所明故也。注月者,明失众见弑,故不略之者,文十八年冬,“莒弑其君庶其”,传云“称国以弑何?称国以弑者,众弑君之辞”,何氏云“一人弑君,国中人人尽喜,故举国以明失众,当坐绝也。例皆时者,略之也”。然则称国以弑者,例皆不月以略之。今此月者,直是本不出贼,以除阖庐罪,是以称国,非失众见弑之例,故不略之。

楚杀其大夫郤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