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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秋公羊传注疏·解云:天子之臣,其数非一,而鲁大夫使逆其女,故执不知问。

《春秋公羊传注疏》

序 隐公卷一(起元年,尽元年)

曷为使我主之?据诸侯非一。天子嫁女乎诸侯,必使诸侯同姓者主之。诸侯天子同姓者。诸侯嫁女于大夫,必使大夫同姓者主之。大夫与诸侯同姓者。不自为主者,尊卑不敌,其行婚姻之礼,则伤君臣之义;行君臣之礼,则废婚姻之好,故必使同姓有血脉之属,宜为父道,与所适敌体者主之。礼,尊者嫁女于卑者,必持风旨,为卑者不敢先求,亦不可斥与之者,申阳倡阴和之道。天子嫁女于诸侯,备侄娣如诸侯之礼,义不可以天子之尊,绝人继嗣之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