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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家律要广集·第三十九不修福慧戒

《在家律要广集》

明 智旭集清 仪润.陈熙愿增订 在家律要广集序

疏。福慧二严。如鸟二翼。不可不修。垂出要之道。故制。七众同。大小乘不全共。菩萨摄一切善。应修。声闻夏分自誓。应修福业。余时不制。

发隐。出要之道者。福慧双修。出离生死捷要之道也。福轻则恒罹障缘。慧浅则多行错路。故曰乖出要之道。夏分自誓者。坐夏则修。修则有限。非若菩萨无时不修也。

若佛子。常应教化一切众生。建立僧坊山林园田。立作佛塔。冬夏安居坐禅处所。一切行道处。皆应立之。而菩萨应为一切众生。讲说大乘经律。若疾病。国难贼难。父母兄弟和尚阿阇棃亡灭之日。及三七日。四五七日。乃至七七日。亦应讲说大乘经律。一切斋会求愿。行来治生。大火所烧。大水所漂。黑风所漂船舫。江湖大海罗叉之难。亦读诵讲说此经律。乃至一切罪报。三恶。八难。七逆。杻械枷锁。系缚其身。多淫。多瞋。多愚痴。多疾病。皆应讲此经律。而新学菩萨。若不尔者。犯轻垢罪。

疏。修福。自作教他。文中略序七事。一僧坊。二山林。三园。四田。五塔。六冬夏坐禅安居处。七一切行道处。凡此流类。悉应建立。力若不及者。不犯。修智慧。亦自作教人。

发隐。自作教他者。作此七事。并教化众生。令作此七事也。按要集第十经云。佛言。尔时道俗讹替。竞兴斋讲。强抑求财。营修塔寺。依经不合。反招前罪。盖言非理募化。而自附营修。以公济私。诬因昧果。所谓天堂未就。地狱先成。如是修福。不如避罪。学者又不可不明辨也。

合注。建立僧坊等。制令修福。讲说大乘等。制令修慧此是遮业。随力应修。遇缘当为而不为。一一结罪。除力不及者。无犯。此即戒本经所谓住少利少作少方便也。若慊恨心。是染污犯。懒惰懈怠。非染污犯大小不全共。声闻夏安居时。应修房舍。余时不制。大士一切时中。应修福业开遮者。或常修禅诵等一切胜业。无暇他营果报者。不修则失二种庄严。修则菩提资粮。任运增长。

如是九戒。应当学。敬心奉持。梵坛品当广明。

合注。此总结第四段九戒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