论。此体有二至疏所缘缘。
述曰。自下第二辨其差别。若与见分等体不相离者。简他识所变。及自八识各各所缘别。唯是见分内所虑托。此有二种一是有为。即识所变名内所虑。二是无为。真如体不离识名所虑托。即如自证缘见分等并是此辈。空等虽是无为所摄。然若假变。即有为摄。若依本体。即是真如故无别说。此有为者四分中相分摄也。此说亲已疏所缘缘与能缘心相离法是。谓即他识所变。及自身中别识所变杖为质者是。然虽眼.耳等非眼识亲所缘缘。亦非疏所缘缘。不亲取故。不杖为质故。要为本质能起内所虑托之相分名疏所缘缘。谓为质起故名缘。见分亦变内相分似本质法故名所缘。亲所缘者。即谓见分是带己相此即疏中。即影像相分是带本质之相名所缘。故名能起内所虑.托。不言起内心。以起是缘义。起相分是所缘义。
论。亲所缘缘至亦得生故。
述曰。前亲所缘缘。但是能缘之心皆有。离内所虑.托之相分。一切心等必不行故。今大乘中。若缘无法不生心也。疏所缘缘能缘之法或有或无。以是心外法故。如执实我虽无本质。然离彼法心亦生故。余如枢要。
自下第三约识分别亲疏有无。
论。第八识品至任运转故。
述曰。第一师说。唯有亲无疏。所以者何。此识由业。及自因力故。任运变境故。无疏所缘缘。疏所缘缘必强思心方可有故。异熟心无。然亦能变他依处者相似名变。不杖他生任运变故。
论。有义亦定有至自方变故。
述曰。第二师亦定有疏所缘缘。亦亲所缘也。此第八识要杖他变为本质方能自变故。即种子等亦杖他变。望自身虽为本质。望他即为影像。即是变他根之师。
论。有义二说至为自质故。
述曰。第三说。前二师俱非。此难前第一师也。且如自身.他身自土.他土可互受用故须杖他变。谓前第二卷说。若不变他应无死后尸骸等事。互相受用。即以他所变为己第八之质。由前理故。以中边文变他为定。
论。自种于他至种皆等故。
述曰。难第二师云。自种子于他身无受用理。他变为此种。不应道理故。非诸有情种皆等故。谓或多。或少。谓有三乘.五姓差别。若此人多。彼人少者。如何相杖。若变多者少不变故。若彼救言等者相缘。不等者不缘。何故不许第八可受用者缘。不可用者不缘。此中且以种子为难。五根亦无受用之义。如何变他。
论。应说此品至有无不定。
述曰。此言品者通心.心所。其第八品此疏所缘缘。若因若果位有无不定。因中变他依处可受用故。不变他根及种。不可受用故。及死后无故。有色界变杖他。无色界无。即因中不定。在佛果位能缘无为.三世等法故有无不定。因中五数。唯托心王所变为质。心王唯能变实法故。佛果五数虽缘去.来等。亦托心王所变为质。自无力故与因相似。此中言品文虽总说。心所不尔。
论。第七心品至无外质故。
述曰。此识因中有漏者。是俱生起任运无力。必杖第八识。以为外质。自方变故。既非业果。体力须藉质起。无漏位不定有。缘真如.虚空.去来。无外质故。缘现在世.有为法等。有外质故。
论。第六心品至有无不定。
述曰。此识因果位能自在转。或分别起。或是俱生。故一切种所杖本质有无不定。
论。前五心品至无外质故。
述曰。眼等五识。八识之中最居前故。因中一者粗。二者钝。三者劣故。必杖第八。或第六所变外质方起。余如枢要得转依位随在何处此疏所缘即不定有。或说亦缘真如。有说不得。但缘去.来等故。然今大乘至佛位已一切皆所缘。唯除见分非相所缘。因中五识诸根互用。唯除相应自体。亦是所缘缘故。
论。四增上缘至或顺或违。
述曰。此中有三。初出体。次显用果。后辨胜显差别。此即初也。若有法亦是有体此简所执有胜势用者。谓为缘义。即有为.无为有胜势用。此用非是与果等用。但不障力能于余法者。简其自体。显不同前所缘缘故或顺或违。显与违.顺能为缘。与后生异法为缘非前灭法。谓且十因中前九是顺。第十是违。亦是此缘故。
论。虽前三缘至差别相故。
述曰。此缘最广前三亦是。然今此缘。除彼前三取三外之余法为此缘体。虽无一法非所缘缘。所缘缘外更无增上。然彼正缘时是所缘缘。余不缘者是此缘故。以此别体明四缘故。
论。此顺违用至四事别故。
述曰。此显用.果。其顺违用于何处起。即此果法谓于四处转。谓一法生。生已住及成。即一切有为法得中通有.无为。生者如大论第五。显扬十八说。自种为先余法色.无色为建立。助伴.所缘为和合三界法生。住者如对法第五。谓风轮于水轮等。成者大论第五等。云谓成立成辨。即摄彼二。成谓所知胜解爱乐为先。宗.因.譬喻为建立。大众.敌论者为和合。所立义成。既以宗为能立。便以义为所立。若陈那以后。以因.喻为建立。宗为所成立。成辨者。谓工巧智为先。劬劳为建立。处具为和合。工巧业成辨等。得者彼云。三乘种姓为先。内分力为建立。外分力为和合。证得涅槃。内分如理作意等是也。外分佛兴世等也。彼且约无为说。实亦通有为。二十七贤皆名得故。论说得法通三性故。或前三是有为。第四唯是无为。彼论又说何法作用者。今此中意。即此四法更无别法。四体上用也。或唯第三。第四无为无作用故。又彼无住略不说也。此摄法周。彼但影略。今此所说是顺所生此缘之果。若违之果一切皆通。令不生不住不成不得故。
论。然增上缘至二十二根。
述曰。下辨胜显差别。于中有三。一总标。二出体。三例指。此即初也。如大论第五十七.九十已去对法第五等废立者。偈云取境.续家族。活命.受业果。世间.出世净。依此量立根。余如枢要说。
论。前五色根至少分为性。
述曰。此出七体色。文可知也。
论。命根但依至而为自性。
述曰。命根如前第一卷说。五受言随应者。即遍行中受各别五受配也。或通八识。或不尔故言随应也。或体各各随其五别。故言随应信等即以信等.及善念等为体者。信等等取精进。取二法全故。言即以信等者也及善念等者。等取定.惠。此别境中法通三性。此取一分故。言及善念等。
论。未知当知至可当知故。
述曰。体谓体性。位谓五位。体性居位故名体位。根本位者。五十七云。几不系。答后三.九少分。三者即三无漏根也。不取前位故。见道中如对法第九有十六心。此除末后心问何故见道通十六心。此根唯在十五心时见道据见观谛行故。即十六心皆是。此根有所未知而当知根。唯前十五心。以第十六无所未知可当知故。此中类忍皆缘前心。其第十五心已缘前心遍成讫。第十六心泛观类忍。不同小乘证无为故。唯取十五心为此根也问此相见道在真见道后。真见道中已有无间。及解脱道。解脱道中已得初果。何故相见至十五心犹此根摄。岂预流果亦此根耶答此不然。其预流果至相见道第十六心。见相谛圆方始建立。非真解脱可名初果。故十五心犹此根摄。而非初果得有初根。义唯菩萨从真见后亦不出观即入相见。至第二心犹此根摄。至第三心相.见既圆。方极见满。乃非此根。第二根摄。
论。二加行位至根本位故。
述曰。此义亦辨决择分善。近能引发根本位故。此中加行.资粮之言。不唯取彼亦摄根本。今显兼取加行等故。但举加行等也。如五十七云。一色界系.及不系。一切系.不系为义。义者境也。此根唯取决择分已来。决择分善唯色界系故。对法第十亦尔。
论。三资粮位至根本位故。
述曰。此谓大乘者入劫已去。小乘亦尔。于谛现观发起决定胜善法欲。六现观中是信现观也。非无漏信。然大乘者入劫已去于谛决定。不同外道于谛生疑故。乃至未起决择分善已前。在顺解脱分位。以能远资益生见道根本位故。五十七说。问未知根何义。答修谛现观者。从善法欲已去。于一切方便道中。即信等五根义是此义。故此根亦通解脱分位也。此不望涅槃为名者。至下当知。
论。于此三位至故多不说。
述曰。于前三位九根为性。然加行位。及资粮位。于后涅槃胜法。求证未知愁戚。欲证亦有忧根。即以十根为性。安惠菩萨集糅对法。多顺同彼。以不通无漏复是戚行。非正根摄。根本位中必忧不起。瑜伽等中故多不说。然解脱.加行分位。非无此忧根。然资助法。非正根法。若入无漏彼漏灭故然此无漏根通三界地。五十七说。七根入无色。后三有一能入。有一不能入。彼前文复云。空处等十一根可得。非想地唯八。即三无漏非想皆无。前三无色有此初根。余二根可知。此相难故所以别说。
论。前三无色至傍修得故。
述曰。谓有菩萨见道。先时曾异生位修习。得彼定已后入见道。傍修彼以前所起世俗智种子故。种子得根名。说彼为有。后亦许起。既非见道起亦无失。对法第十三解真现观云。又于见道中得现观边安立谛世俗智。由出世智增上缘力。长养彼种子故名得此智。而不现前。以见道十六心刹那无有间断。不容现起世间心故。于修道位此世俗智方现在前。此根非加行.及无漏根现行于彼有。以彼地无四善根故又解二乘人亦有先修习者。后入见道名胜见道亦傍修彼。然此修道亦得现起。非如小乘三类智边所修等智毕竟不起。以功德法故须修。此不应尔。以助与力令其殊胜。彼地此种法尔有故。此中说修唯得修修。非行修修。必不起故。唯相见道修。以差别谛观顺世俗智故。非真见道不相顺故又解真见道亦修。以时促无差别所以不说。此中说下亦得修上。先离色界欲。及菩萨得故。云有胜见道。非一切见道皆尔。若依对法第十。上唯修下依决定说。渐离欲说。非实道理又解菩萨三无色地。亦有无漏见道。但修种增毕竟不起。如下三静虑见道亦毕竟不起。此义应思修用何为。宁知彼地有其见道。见道何故依唯于定。非惠地故或说既许善法欲已去名此根者。即菩萨解脱分者亦生于彼。故作此说。二乘人劫数近故。不可说有彼解脱分。
论。或二乘位至此根摄故。
述曰。第二义言。此或是二乘第三果已去回趣大者。为证初地法空。地前亦起九地所摄生空无漏智。九地者六色界.三无色。彼先生空智。为菩萨观起。顺菩萨观故皆此根摄。说彼有此根非违理也。然二乘人未证法空观起无漏故。此中不说。
论。菩萨见道至以时促故。
述曰。前言三位皆二乘根。如五十七下说。菩萨三根于胜解行地立初根。十地立第二根。佛地立第三。为释此疑云菩萨见道亦有此根。但说胜解行者。以见道中时促不说。谓初地有三。入.住.出地。此唯入地少时故时促也。虽二乘亦尔。以见道前促于菩萨。所以说彼见道亦有。菩萨不然。不可为例。
论。始从见道至故多不说。
述曰。此第二根三乘位同。九根.十根皆如前解。今依此解初二根亦通有漏。此与对法第十同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