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辽文·整肃吏治诏(重熙九年 兴宗) 2026年6月20日 阅读 0 集藏·文集总集 ☆ 收藏 A-AA+ 《全辽文》 ●卷一 诸犯法者不得为官吏。诸职官非婚祭不得沉酗废事。有治民安边之略者。悉具以闻。(《辽史兴宗纪》。) ‹ 全辽文·谕击钟邀驾诉冤诏(重熙八年 兴宗) 全辽文·示告礼册期诏(重熙九年 兴宗) 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