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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献通考·官田(籍田附)(1)

《文献通考》

●自序

孟子曰:“殷人七十而助。”又曰:“《诗》云:‘雨我公田,遂及我私。’惟助为有公田,由此观之,虽周亦助也。”

《朱子集注》:“当时助法尽废,典籍不存,惟有此诗可见周亦用助,故引之也。”

《月令》:孟春之月,天子乃择元辰,亲载耒耜,措之于参、保介之御。帅三公、九卿、诸侯、大夫躬耕帝籍,天子三推,三公五推,卿、诸侯九推(保介,车右也。置耒于车右与御者之,明已劝农,非农者也),反执爵于大寝,三公、九卿、诸侯、大夫皆御,命曰“劳酒”(既耕而宴饮,以劳群臣)。

《周礼》:甸师掌率其属而耕耨王籍,以时入之(其属,庶人也。王籍,谓王者籍田千亩,所亲帅公卿以下亲耕农人耕之处也。庶人终于千亩,故曰率其属,入其所收黍稷,以供粢盛)。

宣王即位,不籍千亩(籍,借也,借民力以为之。天子籍田千亩,诸侯百亩。自厉王之后,藉田礼废,宣王即位,不复古也)。

虢文公谏曰:“不可。夫民之大事在农。古者,太史顺时<见>(音脉)土,阳瘅(丁佐反)愤盈,土气震发(瘅,厚也。愤,积也),农祥晨正(农祥,房星。晨正,谓立春之日,晨正于午),日月底于天庙(天庙,营室也。孟春之月,日月皆在营室),土乃脉发。先时九日,太史告稷曰:‘自今至于初吉(初吉,二月朔),阳气俱蒸,土膏其动。弗震弗渝,脉其满眚,乃不殖(言阳气升,土膏动,当即发动变泻其气,不然,则脉萌而气结,更为灾疫)。’稷以告王曰:‘史帅阳官以命我司事(阳官,春官。司事,主农事)曰:‘距今九日,土其俱动,王其祗祓,监农不易。’王乃使司徒咸戒公卿、百吏、庶民,司空除坛于籍,命农大夫咸戒农用(农大夫,田)。先时五日,瞽告有协风至,王即斋宫,百官御事,各即其斋三日。王乃淳濯飨醴,及期,郁人荐鬯,牺人荐醴,王鬯,飨醴乃行,百吏、庶民毕从。及籍,后稷监之,膳夫、农正行籍礼,太史赞王,王敬从之。王耕一垡,班三之(班,次也。王一垡,公三,卿九,大夫二十七也),庶民终于千亩。其后稷省功,太史监之;司徒省民,太师监之;毕,宰夫陈飨,膳宰监之。膳宰赞王,王歆太牢,班尝之,庶人终食。是日也,瞽师、音官以风土(音官,乐官。风土,以音律省土风,风气和则土气养也)。廪于籍东南,钟而藏之(廪,御廪,以藏王所籍田,以奉粢盛),而时布之于农。稷则遍戒百姓,纪农协功,曰:‘阴阳分布,震雷出滞。’土不备垦,辟在司寇。乃命其旅曰:‘徇,农师一之,农正再之,后稷三之,司空四之,司徒五之,太保六之,太师七之,太史八之,宗伯九之,王则大徇。耨获亦如之。’民用莫不震动,恪恭于农,修其疆畔,日服其,不解于时,财用不乏,民用和同。是时也,王事惟农是务,无有求利其官,以干农功。三时农而一时讲武,故征则有威,守则有财。若是,乃能媚于神而利于民矣,则享祀时至而布施优裕也。今天子欲修先王之绪而弃其大功,匮神乏祀而困民财,将何以求福用民?”王不听。

汉高祖二年,故秦苑囿园池,令民得之。

文帝二年,诏曰:“夫农,天下之本也。其开籍田,朕亲率耕,以给宗庙粢盛。”

贾谊说上曰:“一夫不耕,或受其饥。今背本而趋末,生之者甚少,而糜之者甚多,天下财产何得不蹙!今驱民而归之农,皆著于本,使天下各食其力,末技、游手之民转而缘南亩,则畜积足而人乐其所矣。”上感谊言,乃开籍田。

十三年,诏曰:“朕亲率天下农耕,以供粢盛;皇后亲桑,以奉祭服。其具礼仪(令立耕、桑之礼制也)。”

景帝后二年,亲籍田。

武帝元年,罢苑马,以赐贫民(养马之苑,禁百姓刍牧,今赐民为田)。

征和四年,上耕于巨定(地名,近东海)。

昭帝始元元年,上耕于钩盾弄田(时帝年九岁,未能亲耕帝籍。钩盾,宦者近署,故往试耕为戏弄也。弄田,在未央宫中。)

六年,上耕于上林。

元凤二年,罢中牟苑,赋贫民。

宣帝地节元年,假郡国贫民田。

三年,诏:“池未御幸者,假与贫民。又令流民还归者,假公田,贷种、食。”

元帝初元元年,以三辅、太常、郡国公田及苑可省者,振业贫民;江海、陂湖、园池属少府者,以假贫民,勿租赋;省苑民,以振困乏。

二年,诏罢水衡禁苑、宜春下苑、少府飞外池、严池田,假与贫民。

五年,罢北假田官(主假赁见田官与民,收其税。或曰:北假,地名也。)

永光元年,令民各务农亩,无田者假之。

哀帝建平元年,太皇太后诏:“外家王氏田非冢茔,皆以赋贫民。”

《后汉 礼仪志》:正月始耕,昼漏上水初纳,执事告祠先农,已享(贺循《籍田仪》曰:“汉耕日,以太牢祭先农于田所。”薛综注《二京赋》曰:“为天神借民力于此田,故名曰帝籍,田在国之辰地)。耕时,有司请行事,就耕位,天子、三公、九卿、诸侯以次耕。力田种各讫,有司告事毕(《汉旧仪》曰:“春秋耕于籍田,官祠先农。先农即神农炎帝也。祠以一太牢,百官皆从,大赐三辅二百里孝悌、力田、三老帛。种百万斛,为立籍田仓,置令、丞。皆以给祭天地、宗庙、郡神之祀,以为粢盛。”)是月令日,郡国守相皆劝民始耕如仪。诸行出入皆鸣钟,皆作乐。其有灾眚,有他故,若请雨、止雨,皆不鸣钟,不作乐(汉家郡守行大夫礼,鼎俎笾豆,工歌县)。

明帝永平九年,诏郡国以公田赐贫民各有差。

十三年,汴渠成,诏曰:“今五土之宜,反其正色,滨渠下田赋与贫人,无令豪右得固其利。”

章帝建初元年,诏以上林池田赋与贫人。

元和元年,诏:“郡国募人无田欲徙他界就饶者,悉听之。到在所赐给公田,为顾耕庸,赁种饷,贯与田器,勿收租五岁,除算三年。其后欲还本乡者,勿禁。”

三年,诏曰:“《月令》,孟春善相邱陵土地所宜。今肥田尚多,未有垦辟,其悉以赋贫民,给与种粮,务尽地力,勿令游手。”

安帝永初元年,以广城游猎地及被灾郡国公田假与贫民。

魏制:天子亲耕籍田,藩镇阙诸侯百亩之礼。

晋武帝太始四年正月,帝躬耕籍田于东郊,诏曰:“近代以来,耕籍田于数步之内,空有慕古之名,曾无供祀训农之实,而有百官车徒之费。今循千亩之制,当率群公卿士躬稼穑,以先天下。于东郊之南,洛水之北(去宫八里,远十六里为北千亩)。”帝御木辂以耕。自惠帝后礼废。

宋文帝元嘉十二年,将亲耕,司空、大司农、京尹、令、尉度宫之辰地八里之外,整制千亩,中开阡陌。

齐武帝永明中,耕籍田。

梁依宋、齐礼,天监十三年,以启蛰而耕。普通二年,移籍田于建康北岸。

后魏太武帝天兴三年春,始躬耕籍田。

北齐籍于帝城东南千亩,内种赤梁、白、大豆、赤黍、小豆、黑祭、麻子、大小麦,色别一顷,自余一顷,中通阡陌。

隋制:于国南十四里启夏门置地千亩为坛,行播,殖礼九,纳于神仓,以拟粢盛,秸藁以饷牺牲。

唐太宗贞观三年二月,籍于千亩之甸。

高宗永徽三年正月,率公卿耕于千亩之甸。

乾封二年、仪凤二年、景三年,并躬耕籍田。

元宗开元二十三年正月,躬耕籍田。

宋太宗端拱元年,亲耕籍田,以劝农事。

天禧元年,以久罢畋游,其京城四面禁围草地,令开封府告谕百姓,许其耕牧。

四年,福建转运使方仲荀言:“福州王氏时,有官庄千二百一十五顷,自来给与人户主佃,每年只纳税米。乞差官估价,令见佃人收买,与限二年,送纳价直。”

仁宗天圣三年,屯田员外郎张希颜奏:“福建八州皆有官庄,七州各纳租课,惟福州只依私产纳税,复免差徭,显是幸民。乞相均米数,依州价折纳见钱,铜、铁中半。”从之。

嘉二年,诏以天下没入户绝田募人耕,收其利,置广惠仓,以赈贫人(见《赈恤门》)。熙宁,以广惠仓之入,归之常平。

神宗熙宁二年,三司言:“天下屯田、省庄,皆子孙相承租佃岁久,乞不许卖,其余没官纳庄愿卖者听。”从之。

七年,诏:户绝庄产召人充佃,及入实封状承买,以其直增助诸路常平钱。

开封府界、诸路系省庄屯田、营田,稻田务及司农寺户绝、水利田,并都水监、淤田官庄司四十四万七千四百四十八顷一十六亩,内三司官田庄四千五百九十三顷四十亩零,总收租余斛斗匹帛六万一千四百九贯、石、匹;都水监、淤田司官庄五百五十四顷一十九亩零,总收租斛斗五万二百一十石、斤,秸秆等五十万一千六十六束、斤。

哲宗元元年,户部言:“鬻卖绝户田宅,既有估覆定价,乞如买扑坊场例,罢实封投状。”从之。

八年,诏:“凡官田及己佃而逃,或佃租违期应佃者,不别召佃,悉籍之官,为招募衙前之用。如未有投募,且令租佃,以应募者而给之。”

徽宗建中靖国元年,诏市易折纳田产并依户绝田产法。

政和元年,时朝廷以用度艰窘,命官鬻卖官田,江西路一岁失折上供无虑二十余万斛。运副张根建言,田既不存,当减上供。朝廷深察所以然,遂止不卖。

总领措置官田所言:“元奏存留屯田,为系河北、河东、陕西边防利害,乞存之不鬻。自三路外,名屯田者其实悉以民耕,与凡官田无异,无系边防,自应鬻卖。”从之。

知吉州徐常奏:“诸路惟江西乃有屯田,非边地,其所立租,则比税苗特重,所以祖宗时,许民用为永业,如有移变,虽名立价交佃,其实便如典卖己物。其有得以为业者,于中悉为居室、坟墓,既不可例以夺卖,又其交佃岁久,甲乙相传,皆随价得佃,今若令见业者买之,则是一业而两输直,亦为不可。而况若卖而起税,税起于租,计一岁而州失租米八万七千余石,其势便当损减上供。是一时得价而久远失利,此议臣见近利而失远图,公私交害也。”于是都省乞下江西核实,如屯田纽利多于二税,即住卖之;为税田而税多租少,即鬻之。他路仿此。诏可。

臣僚言:“天下系官田产,如折纳、抵当、户绝之类,隶属常平,则法许鬻卖;如天荒、逃田、省庄之类,在运司有请佃法。自余闲田,名类非一,乞命官总领条画以闻。”户部奏:“凡田当防河、召募弓箭手或屯田之类,悉应存留;凡市易抵当、折纳、籍没,常平户绝、天荒、省庄、沙田、退滩、荻场、圩田之类,并应出卖。”又奏:“仿熙宁制,所委官一年内卖及七分,与转一官,余以次减磨勘;不登五分,加奏劾。”诏从之。

八月,诏:“乃者,有司建明尽鬻系官田宅,苟目前之利,废久长之策。其总领措置官并罢,已卖田宅给还元直,仍拘入官。如舍屋已经改更,但课亏租额者,与免仍旧修盖。官田已尝为墓,据合用亩步约价者,与免迁移。”

六年,始作公田于汝州。公田之法:县取民田契根磨,如田今属甲,则从甲而索乙契;乙契既在,又索丙契,展转推求,至无契可证,则量地所在,增立官租。一说谓按民契券而以乐尺打量,其赢则拘入官,而创立租课。